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的刑事辩护

2023-08-23  来自: 山东索真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0

一、律师要面对的现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近三年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刑事案件占比逐年提高,如今已经稳定在80%-90%左右的比例。以山东省为例,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1年1至12月全省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107906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89.7%。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检察机关共提出量刑建议76977人,采纳量刑建议76206人,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9%。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服判率高达97.8%。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如果排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无法融入新的刑事诉讼格局。无论律师喜欢不喜欢认罪认罚这种刑事诉讼模式,都要去适应,否则将无法有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含义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如下:

(一)“认罪””的理解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二)“认罚”的理解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认罚”考察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三)“可以从宽”的理解

从宽,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虽然认罪认罚,但所犯罪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依法不予从宽:(1)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2)虽然罪行较轻但具有累犯、惯犯等恶劣情节的;(3)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4)其他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不宜从宽的情形。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体现

(一)在强制措施方面的体现
1、认罪认罚,更有可能直接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是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2、认罪认罚,更有可能不提请逮捕或不批准逮捕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五)犯罪后认罪认罚,或者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3、认罪认罚,更有可能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八)认罪认罚的。

(二)在减少基准刑方面的体现
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关键词: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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